電子報第107期(98.04.27.)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隨時參與討論區,就可暢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隨意使用他人相簿裡的照片寫報導」、「公開場合播放自己改作的音樂」、「遊戲截圖著作誰屬?」、「名信片圖片分享?」、「「望春風」登錄成「商標」而受著作權保護?」、「智慧局新擬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之討論?」、「芭比娃娃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用BT下載著作權人放的影片?」、「找不到Rightholders?」、「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未曾判決莎劇作者非莎翁」、「北市高中模擬試題命題取材是否可不受著作權之限制?」、「自拍照是否有著作權?」、「販售手邊的備檔資料?」、「網誌轉貼平面媒體照片以及廣告是否觸法?」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他們可以要我刪除伴唱機裡的歌嗎?

近來有些音樂著作權人委託特定業者,到使用伴唱機的營業場所,要求刪除伴唱機裡的詞曲,否則應該支付音樂著作的重製費。營業場所覺得很奇怪,當初買伴唱機的時候,廠商信誓旦旦保證機器裡的歌都是合法的,不是盜版。但上門的業者卻主張,先前著作權人專屬授權給伴唱機製造商,將歌曲重製在伴唱機內,可是現在專屬授權期間已經到期,這些歌就應該刪除,否則就是侵害重製權,如果想要繼續使用,就應該重新付費。

三、著作權法制發展

1.著作權法新增訂ISP避風港條款遏止網路侵權

著作權人之權利應予保護,但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不僅是保護著作權,而在於均衡著作權人、利用人及一般公眾之利益,新法純以保護著作權人之私權為思考重點,卻沒有考慮利用人及其他公眾之利益,顯然已經失衡。新法於遏止網路侵害著作權泛濫之功用,必然有效,但其所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未來將一一浮現,是期待著作權人節制?還是寄望ISP業者以使用者為念?這一切都不操在使用者及一般公眾,而立法者似乎還認為本會期已完成一項重大業績。(新法逐條釋義將於下一期推出)

2.南韓著作權法增訂網路侵權三振條款

南韓國會於2009年4月1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增訂所謂「畢業條款(Graduated Response)」或「三振條款(Three Strike Out)」,要求網路服務業者對於侵害著作權之使用者,應積極地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的擴大漫延,此項修正案將自2009年9月開始施行。

四、著作權觀念漫談

報童失業之後

紙本時期的稿件,其價值集中在首次刊登,後續利用的利潤不是很大,投稿者領稿費並同意報社免費作後續利用,利益損失不大。網路電子報及資料庫時代,稿件後續無限期利用所產生的價值,已遠高於首次刊登,投稿者若仍僅領取相對低廉的首刊稿費,對報社後續利用所獲得更多的收益沒有獲得分配,並不均衡。如果報社可以藉由點閱率與廣告商分配利潤,就沒有理由不與作者作同樣的分享,這是報社與作者必須重新思考的議題。

五、著作權集體管理研析

1.「平行授權」與「單曲費率」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之必要

利用人有機會在「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財產權人」之間,或是「概括費率」與「單曲費率」之間,自由選擇,市場機制才能運作。「平行授權」與「單曲費率」這兩項機制,正是打破著作權集體管理壟斷授權市場的利器,而其共同特色,是這二項機制不在「完全取代」集體管理機制,而在增加著作財產權人或利用人之選擇,形成競爭,達到市場合理運作。

2.著作權仲介團體之使用報酬率相關議題研析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要求將使用報酬率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其目的在保障利用人免於受仲介團體強勢壟斷地位之壓迫,屈從於刑責之恫嚇,以不合理價格取得授權,則在費率未訂定或經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前,著作權仲介團自不得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如此,可使其未經審議即無從收費,必可迫使仲介團體早日提交審議,有助利用。若仲介團體不待審議即可逕為授權,其必無送請審議之急迫壓力,審議之功能與目的亦無從發揮。

六、著作權大哉問

1.小吃店受訪資料可以自己利用嗎?

小吃店受訪的照片,在著作權方面,攝影者才是著作權人,可以利用該著作,但其中若涉及他人肖像,也要獲得該藝人授權,才能另外使用。類似情形,事前取得授權或同意,就可以避免事後的爭議。如果沒有獲得授權,就要作最低度使用,例如............

2.樂團改編音樂演出的著作權疑義?

本案是先就音樂著作進行改作,再加以公開演出的情形,即使緊作公演,不進一步將公演錄製銷售,改作與公開演出還是都應獲得授權。本案既是樂團委託,除非事前有約定由你們工作室負責洽談授權,否則樂團也要一起承擔授權事宜的成本與風險,所以責任未必在你們工作室,雙方應一起努力解決此一困難,可能樂團要負最後責任,否則.......

3.古蹟與歷史建築物進行影像數位典藏要找誰授權?

在利用古蹟與歷史建築物時,不問該古蹟與歷史建築物是否仍受著作權法保護,有時還是必須取得管理者的協助,才比較方便進入或利用。此外,有獲得正式授權利用,將來在行銷時,也有加值的好處。.......

4.論文分析方法受著作權保護嗎?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或方法等,若僅是利用某一解析方法或特定股票之動態資料為分析,即使別人已有相同分析論文,只要沒有重製其文句,應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至於............

5.親子音樂活動錄製CD販售之著作權爭議?

本案之解決,主辦單位可以提出所有證據,來證明著作財產權人過去已參與發行,也知悉過去及本次發行都是銷售使用,本次已經先同意授權,純屬事後再提出使用報酬之要求,如此方可免責。對主辦單位而言,此次得到一項教育............

6.受託翻譯外文網頁的著作權歸屬爭議?

本案中文網頁翻譯外文網頁,也是要取得外文網頁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所以,雙方是處於恐怖平衡,必須說清楚二個網頁的授權與權利歸屬關係,才能確認翻譯的報酬是否合理,也可避免............

7.原廠機器的拆解、重新繪圖或結構零件製造替換疑義?

維修原廠機器,除非修復方式有專利權,否則應不涉及智慧財產權議題。又依機器設備繪製結構圖,可能被質疑是重製或改作原廠之結構圖,但依原廠之結構圖製作機器,不在原廠結構圖之著作權保護範圍,因為著作權法之保護不及於按圖施工之範圍,而同一個實體機器,任何人都可以將其繪製成各種圖面。若能證明是自己依機器設備繪製結構圖,而不是重製或改作自原廠之結構圖,則不涉及他人著作之利用,不必談合理使用的議題,這種獨立創作,............

8.古物複製要經誰的授權?

古畫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屬公共所有之著作,任何人都得自由利用,但若為公有機構保管之古物,其製成複製品,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應經該保管機構之許可及監製,以確保複製品與真跡相同,不致誤導公眾對於文化古物之錯誤認知。若非製作複製畫,............

9.以不同拼音呈現歌詞也是重製音樂著作嗎?

將國、台語歌及日本歌的歌詞,分別以日文五十音、國語ㄅㄆㄇㄈ及羅馬拼音在螢目上呈現,同樣是重複製作歌詞,亦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其實,不管以任何形式表現,只要是讓著作內容再現,縱使不在法條定義中明文列舉的「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等範圍,都可能被認定為屬於前面所述「重製」定義中「其他方法」之「重複製作」。將五線譜上的音樂符號轉換為單行的數字符號,或是18世紀末滾筒式............

10.國語電影片翻成台語發音要不要經過授權呢?

將電影片改變配音,不問是配上本國不同地方語言還是外國語言,都涉及重製或改作既有著作之行為,原則上應經授權。至於配音效果好不好,與著作權人對於利用後的結果是否滿意有關,有一些著作權人在授權契約中就會特別約定,利用結果在對外公開前,要先經審核,未審核通過............

七、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2009424 ,主持人應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之邀,擔任該所第49期司法官訓練課程講座,就「著作權侵害之鑑定」再進行新的演講,特經該所同意,將擔任講座所使用之Powerpoint及該次講座之全程錄影,上網供網友參考,新的一年,應該有一些新的資料,各位可以比較一下其間的差異。

八、著作權部落格

著作權部落格」已自2008年9月正式上線,本案係主持人近期受邀參與資策會執行之「數位典藏橋接計畫」,在該會之「數位典藏創意加值商用平台」中,以部落格型態,提供涉及著作權法之相關短文,並以「常見問題」之一問一答方式,協助典藏機構與創意加值企業解決著作權相關法律問題,未來將陸續增加內容,並與業界人士互動,歡迎各界免費瀏覽並提問。

九、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十、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一、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三二、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三、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